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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工作实施办法

2015-05-12 10:47:20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满足缴存职工正常异地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工作的通知》(云建金〔2015〕50号)精神,现就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互认范围和对象

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因就业地与户籍地(跨州市)不一致,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回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涉及的相关业务。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有异地贷款、异地购建房提取和偿还异地贷款提取三类,其中异地贷款需向户籍地管理中心申请,异地提取向就业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是指就业地和户籍地管理中心对双方缴存职工的异地业务相互认可并允许使用公积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互认范围为云南省内的其他州市,今后如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扩大异地互认范围,则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报市管委会批准执行。

二、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管理工作职责

(一)接受异地贷款职工的业务咨询;

(二)其他州市缴存职工向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临沧市中心)申请异地贷款的,负责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及贷后管理工作;

(三)本市缴存职工回户籍地申请异地贷款的,负责向户籍地管理中心提供职工缴存和贷款等相关证明;

(四)负责本市缴存职工异地购建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业务的审核办理。

(五)与其他州市签定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互认协议;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和提取业务的申办条件

(一)其他州市缴存职工向临沧市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临沧户籍;

2、所购建住房在临沧市内;

3、申请职工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5、信用记录良好;

6、提供在临沧市内的银行结算账户,贷款后一年内账户需存足6期以上还款额,正常还款一年后需存足3期以上还款额;

7、具备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二)临沧市缴存职工有异地购建房行为或异地住房贷款的,可按规定提供购建房有关证明材料申请购建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办理流程

(一)其他州市缴存职工向临沧市中心申请异地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1、其他州市缴存职工到临沧市中心前台窗口申请贷款,窗口人员进行初审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经窗口人员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就业地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相关贷款信息资料。

3、临沧市中心对就业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相关贷款信息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按临沧市贷款规定和程序办理贷款审批手续,贷款办结后将结果反馈给贷款申请人就业地中心。

临沧市缴存职工回户籍地申请异地贷款,按户籍地中心规定办理。

(二)临沧市缴存职工申请异地购建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按临沧市规定办理。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异地业务互认联查机制。为保障异地业务有序开展,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联查办公室,抽调中心归集、信贷、信息等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有关业务信息的核查确认。

(二)完善相关基础工作。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研究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开办异地贷款业务提供技术保障。制定完善异地贷款业务办理的相关程序和表证,明确申请异地贷款的基本条件,为开办异地贷款业务打好基础。

(三)加强与其他州市协调互认。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向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加强汇报,与省内其他州市管理中心加强联系沟通,协商建立异地业务互认机制,为双方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异地业务打好基础。

(四)明确工作步骤。2015年上半年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完善业务系统功能,完成与其他州市协调互认等相关基础工作,待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完善后正式开办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