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 “一件事”知识库
一、贷款基本条件
(一)贷款对象及贷款用途
1.借款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是购房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2.缴存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刚需或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其合同、协议或权属证件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同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存时间
1.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申请贷款时,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满6个月(含),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持“兴滇惠才卡”“兴临惠才卡”职工(高层次人才)在申请贷款时,不受开户及连续缴存时间限制,开户后即可申请。
(三)信用记录
借款人及配偶要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偿还能力
1.具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包括其他负债)不超过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
3.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债务;
(五)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查询范围
1.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2.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职工家庭名下拥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注:上述内容中所指的住房,不含缴存职工家庭本次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
3.住房套数查询范围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建的自住住房,住房套数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套数进行认定。
(六)首付比例、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
1.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15%执行。
2.贷款额度:双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单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购建首套自住住房,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申请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为本市缴存职工,配偶方为异地缴存职工或现役军人的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双职工计算。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可上浮100%。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
4.贷款利率: 5年以下首套房贷款2.35%、二套2.775%;5年以上套房贷款2.85%、二套3.325% ;
如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七)抵押物价值认定
1.商品房期房、商品房现房以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价值作为认定标准;
2.二手房以登记备案的交易合同价值和不动产契税发票金额为依据,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认定价值;当缴存职工提供的二手房交易合同价值和不动产契税发票金额严重背离当期当地市场交易价的,为严防骗提骗贷行为发生,可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借款申请人要求对抵押物价值重新认定进行评估的,可由借款申请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各自承担评估费用;
3.自建房由公积金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价值。
(八)限制贷款申请的情形
1.职工家庭名下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冻结的;
4.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产权有异议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
8.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骗提套取公积金或骗贷的;
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二、贷款种类
(一)商品房(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 -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2.办理地点
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及孟定管理部。
3.申请条件
除贷款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购买一手房,楼盘开发商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2) 属组合贷款的,楼盘开发商需同时与受托银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4.申请人
拟购买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5.担保方式
借款人拟购住房属于中心签订了按揭合作协议的楼盘,由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用拟购住房作抵押。
6.所需基本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户口簿(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申明书)原件;
(4) 首付款收据原件;
(5) 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6)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7) 借款人还款银行账户原件;
(8) 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9)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
注:
1.香港、澳门职工身份材料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职工身份材料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缅甸人员身份材料为《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2.以上为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申请所需基本材料,申请时请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咨询办理。
(二)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2.办理地点
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及孟定管理部。
3.申请条件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
拟购买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
5.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同意用拟购住房作抵押。
6.所需基本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户口簿(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申明书)原件;
(4) 首付款收据原件;
(5) 契税完税票据原件;
(6) 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协议或房产交易合同原件;
(7)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8)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9) 借款人还款银行账户原件;
(10) 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11)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
注:
1.香港、澳门职工身份材料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职工身份材料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缅甸人员身份材料为《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2.以上为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申请所需基本材料,申请时请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咨询办理。
(三)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2.办理地点
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及孟定管理部。
3.商转公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临沧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4.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予受理),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借款人为临沧市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时属正常缴存状态,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 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 所购建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
(5) 办理商业贷款的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还款;
(6)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商转公贷款额度、年限及利率
(1) 贷款额度:以原商贷余额为基础,同时不得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房屋价值认定原则上按购建房总价确定,其中:新建商品房价值按照原购房合同中登记购房总价确定;二手房、自建房按原商贷借款合同中登记的房屋总价确定;具体可贷额度按《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计算核定。
(2) 贷款年限:①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还款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②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
(3)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6.担保方式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用本次申请转贷住房作抵押。
7.所需基本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户口簿(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申明书)原件;
(4) 购房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协议或房地产交易合同原件;
(5) 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自建房除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外,还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须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
(6) 办理原商贷的借款合同原件;
(7) 借款人还款账户原件;
(8) 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贷同意书;
(9) 临沧市商转公贷款抵押权债权转移登记同意书;
(10)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1) 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
注:
1.香港、澳门职工身份材料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职工身份材料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缅甸人员身份材料为《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2.以上为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申请所需基本材料,申请时请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咨询办理。
(四)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2.办理地点
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部分受托银行网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及孟定管理部。
3.商转组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临沧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办理商转组贷款。
4.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商转组贷款须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不予受理),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借款人为临沧市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时属正常缴存状态,且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 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4) 所购建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
(5) 办理商业贷款的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还款;
(6) 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商转组贷款额度、年限及利率
(1) 贷款额度:以原商贷余额为基础,同时不得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房屋价值认定原则上按购建房总价确定,其中:新建商品房价值按照原购房合同中登记购房总价确定;二手房、自建房按原商贷借款合同中登记的房屋总价确定;具体可贷额度按《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计算核定。
(2) 贷款年限:①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还款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②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终止年限。
(3) 贷款利率:商转组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 抵押方式
(1)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用本次申请转贷住房作抵押;
(2) 商转组业务模式为顺位抵押模式。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共同组成组合贷款,公积金为第二顺位,商业为第一顺位。
7.所需基本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户口簿(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申明书)原件;
(4) 购房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协议或房地产交易合同原件;
(5) 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自建房还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须加盖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及与原件相符字样的印章);
(6) 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
(7) 借款人还款账号原件;
(8) 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贷同意书;
(9) 临沧市商转组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同意书;
(10)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1) 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
(12)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明。
注:
1.香港、澳门职工身份材料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职工身份材料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缅甸人员身份材料为《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2.以上为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一件事申请所需基本材料,申请时请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咨询办理。
-
没有上一篇了
-
下一篇: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