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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解读

2017-02-24 11:51:40  浏览次数: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落实会议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三项:

  一是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三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三个明显特点有:

  一是阶段性。明确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阶段性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所以,这次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的阶段性措施,不是长期的制度安排。

  二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的幅度要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要符合降低成本的实际需求,要考虑职工的利益和承受能力。

  三是要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制定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这样做是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情况也不同,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可以增强这项政策调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因此,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程序上要经过三个步骤:

  第一步,要经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第二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第三步,上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然后予以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