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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的解读说明

2018-01-19 09:33:02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让更多在城镇务工的人员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搭建“住有所居”的实现渠道,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印发了《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临政办发〔2017〕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市、县(区)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必要性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群众安居,事关社会和谐。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缴存使用规模持续增长,使用效率不断提高,解决职工住有所居的能力不断增强。住房公积金使用以其低门槛、低利率和长使用期限的特点,已成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消费资金的首选,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增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尚未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多数非公企业还未依法依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就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未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覆盖和保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实施意见(建议稿)》,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印发执行。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必要性

    当前,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已进入跨越发展时期,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重大举措,让更多的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搭建“住有所居”的实现渠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事。同时,推进制度覆盖也有利于支持扩大住房消费总量,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有序流动,有利于吸纳农民进城就业,加快城镇人口集聚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须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做到应缴尽缴,不得选择性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同范围覆盖。

    (二)分类实施,分步推进。一是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在已实现对编制内用工人员全覆盖的基础上,将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所需匹配资金属财政全额供给的,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安排解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2018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员覆盖。二是规模(限额)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最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非公经济组织和团体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三是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缴登记。

(三)规范缴存管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严格执行缴存“控高保低”政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四)加强领导,强力保障。一是高位推动工作,各县(区)成立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专题研究推进工作,及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将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加大督查检查考核力度,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纳入《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实现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与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范围覆盖,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制度扩面覆盖工作;四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机制,对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实行“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曝光,落实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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