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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17-10-18 11:47:21  浏览次数:

临政办发〔2017〕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年第1次会议审议修订完善,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8日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与决策制度,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会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条  管委会接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住建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管委会在临沧市所属县(区)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管委会设委员23名,其中市政府领导、财政、住建、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聘用制,聘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但不能超过2届。

管委会委员聘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委员的,原则上由其原所在的单位按规定重新推荐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由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较高,办事公道,并能充分反映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利益的人士担任。管委会成员中,部门领导和专家代表由相关部门推荐,职工代表分别从不同类型且有代表性的缴存单位中提名推荐,工会代表由市总工会推选,所有委员均由市政府审定后聘任。

管委会委员应自觉遵守管委会章程、执行管委会决议、出席管委会会议、完成管委会交办的事项;有参加管委会会议、发表意见、选举和被选举、对决策事项进行表决、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政府明确。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1000万元以上的单笔大额资金使用计划。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九)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十二)审议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十三)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资产证券化等进行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管委会实行定期工作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管委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管委会会议,并充分发表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事先向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请假,也可委托熟悉情况的人员携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提交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题,应事先报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查,决定是否列入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列入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议题,提交单位应向会议作出说明,如有必要并附相关政策依据和背景材料,如涉及其他部门,应附其他部门意见。列入管委会议题的材料,应在会前3天前书面送交各位委员。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对有关事项实行表决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其他方式,一人一票,决议须经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才能通过。

第五章  日常事务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管委会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七条  管委会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由管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主任委员批准后,下发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报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