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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2018-01-04 15:09:14  浏览次数:

临政办发〔2017253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培育、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其他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努力扩大制度覆盖范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我市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缴存使用规模持续增长,为改善和提高职工居住条件,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增长,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尚未达到《条例》要求,现有缴存人数仅为同期社保参缴职工人数的65%左右,多数非公企业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就业职工、民营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未得到制度的有效覆盖和保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有效解决职工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让更多“新市民”能够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助民安居,实现“住有所居”,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大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力度,力争两年内覆盖率达到80%以上。这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住房消费和新型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部署,让更多的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搭建“住有所居”的实现渠道,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事。同时,推进制度覆盖也有利于支持扩大住房消费总量,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有序流动,有利于吸纳农民进城就业,加快城镇人口集聚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城镇“老市民”向“新市民”覆盖,从体制内向体制外人员拓展,从公有制向非公有制层面推进,使符合条件的职工及个人都能公平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和政策优惠,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生促消费稳增长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缴存,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一)依法缴存

        1.根据《条例》规定,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分用工性质,须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须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条款,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现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做到应缴尽缴,不得选择性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缴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同范围覆盖。

        (二)分类有序推进

        1.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2018年6月30日前,在已实现对编制内用工人员全覆盖的基础上,将非编制内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所需匹配资金属财政全额供给的,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给予安排,属自收自支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安排解决,有条件的县(区),将社区工作人员、村干部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2018年6月30日前实现全员覆盖。

        3.规模(限额)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最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他非公经济组织和团体最迟于2019年6月30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4.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5.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对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务工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缴登记。

        (三)规范缴存管理

        严格执行缴存“控高保低”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比例超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健全缴存执法机制

        建立不缴、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黑名单”制度,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落实住房公积金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完善执法手段;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会、人社、工商(市场监管)、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领导,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制度扩面覆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以项目化、清单化、责任化措施专题研究推进工作,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人民政府将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合区管委会、临沧工业园区管委会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摸清应建应缴单位底数,制定扩大制度覆盖面工作目标、计划,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针对不同性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分阶段逐步推进,确保扩大制度覆盖面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三)强化部门合作。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在对企业各类评比评先,涉及申报、拨付给企业各类财政性资金、基金时,应将住房公积金建缴情况纳入评定的重要内容;人社部门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纳入《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实现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与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范围覆盖;工商(市场监管)、税务、质检等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机构代码登记和职工维权中,要对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事项提出相应要求,合力推进制度覆盖;人民银行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工业信息、商务、农业、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企业的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房管、统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查询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坚持多种手段并举、多种形式并用、多种载体互补,注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意识,着力营造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社会舆论环境。强化日常信访接待,妥善处理职工投诉,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职工通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五)提升服务水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业务程序,减少办理材料,缩短办事时限,提升服务效率。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互联网与住房公积金政务深度融合,建设一体化网上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