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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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检查 |
行政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缴存记载信息对行政区域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核实检查;根据所掌握的线索对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及单位进行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有关科室、管理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政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窗口,电话号码:(0883)2145555,2145360,地址:临沧市沧江路125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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