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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2018-06-29 11:00:34  浏览次数: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规范性文件:《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5〕276号)第五十条: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责任: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缴存记载信息对行政区域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核实检查;根据所掌握的线索对违反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及单位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缴存、限期退回提取或贷款资金等相应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对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移送有权处置的同级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落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有关科室、管理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情况即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退回资金或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单位或职工限期整改、退回资金职责,或未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和处置,导致职工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资金受到损害的;
4.在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限期退回资金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5〕276号)第五十三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窗口,电话号码:(0883)2145555,2145360,地址:临沧市沧江路125号;
2.纪检监察投诉: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83)2155065;
3.信函投诉:临沧市纪委、市监察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邮政编码:677000;
4.网站: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s://www.lcgjj.gov.cn),电子邮箱:lcszfgjj@163.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