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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7-30 16:51:35  浏览次数:

       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放宽两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20号),对我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但在执行过程中,个别管理部对政策把握不准,出现违规办理提取业务的情况。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还贷和提取管理,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应严格履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间归还贷款,确需提前还款的,需在贷款发放满12个月以上,并提前5个工作日到贷款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各管理部应明确要求委托银行,未经中心或管理部同意,不得擅自为职工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在贷款发放满12个月或上次提取后满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提取时应提供还款记录,提取金额不得超出前12个月正常还款本息。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不得计入当年正常还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的,可在本人和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余额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所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

        各科室、管理部要增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格执行还贷提取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政策执行中有疑问的要及时向中心请示汇报,不得擅自违规操作,对违反政策规定或不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中心将严肃进行问责,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