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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07-30 16:54:38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通知》(云建金〔2018〕116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要求,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我市于2016年11月4日根据四部委通知要求执行的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云南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合理确定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于每年年初进行申报缴存。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根据2018年6月1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待企业经营效益好转后,再申请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