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
2018-10-11 09:22:12 浏览次数:
序号 | 业务类别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受理方式 | 办理时限 |
1 |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 职工异地转移接续 | 各管理部 | 住建部《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 |
(1)异地转入: ①《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
柜面办理 | (1)受理申请,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上传平台至对方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收到对方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后,核对入账,通知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
(2)转到异地: 中心内部流转,无需提供材料。 |
内部流转 | 收到对方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通过平台确认反馈信息,核实相关情况,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平台并划转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 |||||
2 |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和发放 |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临政办发﹝2005﹞276号),《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7﹞254号)等。 |
公共材料: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户口簿;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房产共有权人婚姻状况证件;申请人还款银行账户一类借记卡;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1)商品房期房:商品房购销合同;已付20%以上购房首付款票据。 (2)商品房现房:商品房购销合同;已付20%以上购房首付款票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书。 (3)二手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交易合同;契税完税票据;已付20%以上购房首付款票据;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书。 (4)自建、翻建、大修住房:准建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大修危房鉴定和相关审批材料;建房施工合同(协议);20%以上工程预付款票据;房地产抵押估价结果报告书。(上述材料提供原件扫描;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用复印件由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代替) |
柜面办理或个人网厅预约 | 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抵押完成后1个工作日完成放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