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
(一)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将代为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擅自挤占挪用的;
(四)以欺骗手段骗提、套取本人及他人住房公积金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
三、执法程序
(一)立案。初查后,对符合立案的,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指派两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开展调查询问,收集证据材料。
(三)法制审核及反馈整改。组织法制审核,将《调查终结报告》反馈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15日内限期整改。
(四)告知、听证。依法告知当事人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组织听证。
(五)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拒不在规定期限整改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
(六)文书送达。依法作出的执法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并取得《送达回执》;无法当场送达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七)执行。执法文书送达后,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履行整改事项或缴款义务;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下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缴存决定不服的,可在相应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相应执法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各县(区)和孟定管理部业务大厅现场、电话、信函、“12329”服务热线等。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14:3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投诉举报地点。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各县(区)及孟定管理部。具体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