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求《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 号)等规定,制定了《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9月18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渠道反馈至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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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
2. 《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4日
附件1
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适用人群】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资金属性】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承担所属辖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缴存开户】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到公积金中心就近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申请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缴存方式、基数、比例及金额】 灵活缴存分为按月缴存、按季缴存或按年缴存三种方式,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任选其一;缴存基数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也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可根据个人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5%至12%区间内自主选择;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缴存基数由本人按照个人收入自行核定,作为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个人收入测算依据,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应于当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账户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无故停缴。灵活就业缴存人开户满3个月,仍未进行首次缴存的,其账户自动封存;按月缴存的,连续欠缴3个月,经公积金中心催收无效后封存其个人账户;继续缴存的,账户启封后,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设立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注销。
第九条【账户转移】 同城转移。在本市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管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终止。职工离职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沿用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异地转移。灵活就业缴存人因个人原因,在临沧市辖区外开户缴存的,应当申请封存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手续。
第十条【自愿退出】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进行封存或自愿退出缴存机制,并申请销户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行退出不得继续缴存。
第十一条【缴存利率】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个税扣除】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三条【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参照《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提取情形】 住房消费提取。职工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四)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销户提取。职工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一)在正常缴存期间,自愿退出缴存机制且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三)出境定居的;(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符合销户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违规处置】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规定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等手段骗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当留存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对违规提取获得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查处或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在本市购建刚需或改善性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现行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理按《临沧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结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不能停缴、断缴,且贷款存续期间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同时,不得申请销户提取。
第十八条【违规情形】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一)借款人采用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二)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三)借款人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经催缴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四)偿还贷款连续 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的;(五)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物的;(六)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七)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处理方式】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方式:(一)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解除合同或依法处理抵押物;(三)将借款人记入公积金系统失信名单,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四)限制借款人自纳入失信行为名单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五)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查处或追究责任。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条【接受监督】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应当接受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缴存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内外勾结,协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实施机制】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调整机制】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现将《临沧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 号)要求,加强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起草过程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开展工作调研,与邮政、交运、市场监管、工会、人社等部门全面了解全市非全日制、个体经营、快递员、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灵活用工集中行业基本情况,结合临沧公积金工作实际,起草了《办法》初稿,在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内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办法》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界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的属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用于缴存人购买、建造、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贷款管理的规定
缴存方面。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方式、基数、比例及金额,账户管理、退出机制、缴存利率、个税扣除等内容。
提取方面。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提取条件、提取情形、违规处置等内容。
贷款方面。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条件、风险管理、违规情形、处理方式等内容。
(五)关于监督责任。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应当接受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缴存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六)关于其他情况。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时,应及时调整修订《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