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5〕27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7〕254号)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沧市缴存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工租赁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租房和其他产权清晰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提取条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无房职工,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租金支出。
第四条 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材料
(一)租赁廉租房、公租房的
1.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原件扫描);
2.《廉租房租赁合同》(原件扫描);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扫描);
4.支付租金票据(原件扫描);
5.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扫描);
6.结婚证(配偶提取时提供)(原件扫描);
7.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扫描)。
(二)租赁商品房的
1.临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原件扫描);
2.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原件扫描);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扫描);
4.支付租金税务发票(原件扫描);
5.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扫描);
6.结婚证(配偶提取时提供)(原件扫描);
7.个人银行一类借记卡(原件扫描)。
第五条 提取额度。租赁廉租房、公租房提取额度按实际发生的租金提取;租赁商品房的在每年不超过20000元的额度内按实际发生额提取;且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最高额度今后应随着租金水平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提取频次。按年提取,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一年不超过两次。
第七条 限制提取的情形
(一)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享受租房提取。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临沧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查实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全额退款 1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经查实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全额退款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三)协助司法机关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期间不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八条 《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2015年印发的《临沧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管理实施细则》(临政办发〔2015〕58号)停止执行。